第一條
本辦法係依據本會獎勵委員會章則第四條之規定而訂之。
第二條
本會會員,符合下列條件,可為「優秀青年工程師獎」候選人:
1、於當年年會時,未滿四十歲,未曾獲本獎者。
2、在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及服務有具體成就者。
第三條
「優秀青年工程師獎」候選人採下列公開推薦方式甄選。
1、本會團體會員推薦。
2、工程研究機構、工程學術機構、工程建設機構推薦。
3、其他工程實務機構推薦。
4、本會理監事三人(含)或正會員五人(含)以上推薦。
第四條
推薦之機構或單位,應填具規定之推薦表單,並檢附有關被推薦人之資料及優良事蹟,於每年八月送本會獎勵委員會審查。
第五條
本會為辦理候選人之審查作業,特延聘學者專家若干人,組成獎勵委員會,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,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
任之;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,提請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第六條
本會「優秀青年工程師獎」評選作業程序如下:
1、每年六月以學會名義邀請各機構推薦當年候選人,八月截止收件。
2、獎勵委員會得就參選候選人進行訪查,並於九月完成書面審查
3、書面審查完成後,依下列原則進行最後決選
( 1 ) 獎勵委員會召開會議,確認投票選舉結果,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,
如不克 親自出席者,可委託其他委員代表,每位
委員僅能代表一人。
( 2 ) 採無記名投票方式,每名候選人得票率須超過投票委員半數以上,取最高票前五名為限。
第七條
本會獎勵委員會,應於每年十月將評選結果提報理事會核定當選人。
第八條
「優秀青年工程師獎」當選人,於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獎章、獎牌公開表揚。
第九條
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